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单位:机关党委  点击: 发布日期:2021-05-31

各学院级党组织、党工委:

《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修订)》经2020年12月2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


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7〕25号)以及江苏省委宣传部、组织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学旁听实施办法》(苏宣通〔2020〕32号),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学习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校院两级党组织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学习组织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非党员校领导以及党群部门和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校院两级党组织对本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配备好学习秘书。学习秘书主要负责学习计划起草、学习讨论记录、学习档案管理等学习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在人事变动后应及时调整,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应及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具体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采取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轮流领学以及集体学习研讨、学习报告会、年度学习会、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主要形式是集体学习研讨。

其中,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1次,每年不少于6次;每位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每年至少1次;年度学习会每年举办1次,安排不少于3天时间进行集中学习交流;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阅读5本以上相关书籍,自觉撰写读书心得或笔记;中心组成员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不断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不定期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各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学校计划安排,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学习考勤制度。参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的制度和纪律要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中心组集体学习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须严格履行向党委书记请假的手续。

集体学习活动严格实行本人签到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次参加集体学习必须本人签到。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签到情况存档备案,接受上级组织检查。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的个人签到情况存档备案,并接受学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学习档案制度。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档案。主要包括:年度学习计划、每次集体学习研讨方案、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学习考勤、学习考核等。

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档案。主要包括:个人自学情况、个人参加集体学习出勤情况、学习计划完成情况、集体讨论个人发言情况、个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和总结等。

第十三条 实行学习考核督查制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包括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考核和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的考核。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并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每年的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中须包括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每年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并作为学院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同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学风表现和运用理论指导、推进实际工作的情况。具体办法是: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风表现,作为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的规定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成员的理论学习的整体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的规定内容(述学),接受广大干群的评价,其中,处级领导干部学风表现和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采用自查、抽查或普查方式进行。督查内容包括: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学习情况报送校党委宣传部情况;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学习责任落实情况;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质量及集体学习研讨次数要求的落实情况;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成果转化、运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学习情况通报制度。校党委每年通报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校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学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照学院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校领导应深入分管或联系的学院级党组织、党工委,亲自指导、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关于建立党委中心组学习考勤、档案、通报和考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南林委〔2015〕2号)同时废止。